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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1627刑更1号 罪犯周雪兰,女,汉族,1988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xx,现住xxx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于2024年10月16日在湖南省道县被抓获,于2024年10月1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罪犯周雪兰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示期满后经鉴定诊断并书面征求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由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犯周雪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一案,已作出( 2025)豫 1627刑初557号刑事判决,判处周雪兰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因周雪兰正在怀孕期,未对周雪兰收押,周雪兰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相关证明。2026年1月15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委托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周雪兰妊娠情况进行诊断,2026年1月29日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刑医监(2026)15号妊娠医学诊断意见书,周雪兰诊断为宫内中孕(孕13+周)。2026年2月11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出具建议对罪犯周雪兰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2026年3月6日道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罪犯周雪兰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由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刑医监(2026)15号妊娠医学诊断意见书、超声影像学报告、道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据2026年1月29日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周雪兰出具的刑医监(2026)15号妊娠医学诊断意见书, 罪犯周雪兰目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怀服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之规定。结合道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评估意见及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意见,对罪犯周雪兰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在其经常居住地道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社区矫正,对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雪兰暂予监外执行。 审 判 长   游合营 审 判 员   高玉英 审 判 员   程  雪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 鹏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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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定于2026年3月10日上午九点在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新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该案集资参与人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过互联网通知本案集资参与人出庭,并告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集资参与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上述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联系电话0394一77052692026年3月5日集资参与人侯乾坤,李云生,樊成磊,赵利利,侯东红,吴雪梅,林工厂,张家庭,侯武德,杨振涛,孙秋粉,王锦良,李楷武,贾桂梅,孙占勋等1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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