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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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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示 本院受理罪犯杨加强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如对杨加强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举报电话0394-7705798分机6502,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2026年5月7日 附1.罪犯杨加强,曾用名杨广申,男,1965年9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公民身份号码41272********,汉族,大学文化,原太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职工,现住河南省太康县马头镇后杨行政村后杨自然村59号。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24年10月28日到太康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6年1月28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判决确定的罪名及刑罚情况:罪犯杨加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     太康县人民法院关于向被执行人石风周送达评估报告的 公 告 石风周: 本院在执行的(2025)豫1627执恢100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慧敏与被执行人石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你所有的位于太康县建设路南段盐业仓库对面路东4号楼房产的评估报告书。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1513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本院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0二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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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示本院受理由罪犯叶平因病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如对罪犯白五成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举报电话0394—6834101,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二0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附罪犯叶平,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肥东县长临河镇湖滨村西湖二组。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做出(2023)豫1627刑初764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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