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法院关于向被执行人郭宁送达评估报告的公告
作者:太康法院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6-09-11 15:18:35
郭宁:本院在执行的(2026)豫1627执恢63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胡书行与被执行人郭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你所有的车牌号豫PC282C哈弗牌车辆的评估报告书。该车辆的评估价值为292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本院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0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刘士豪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