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减肥药”的罪与罚 作者:刘士豪 发布时间:2025-03-14 15:49:58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少爱美人士为追求快速瘦身,盲目购买各类减肥产品。然而,这些看似方便快捷的减肥方式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私自生产销售伪劣减肥药,这不仅给消费者带来生命健康隐患,也让自己终究落了个赔偿获刑的下场。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无任何生产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果粉、纤维素、西布曲明等原料,在太康县一民房内加工制作减肥糖果、减肥咖啡、减肥胶囊等减肥产品,并将减肥产品分装到猫粮袋内,通过网络销往辽宁、内蒙古、山东及河南周口等地,销售金额共计7488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民房内查获并扣押数量不等的压片机、减肥糖果、减肥胶囊及生产原料等物品。经检测,在公安机关扣押的减肥胶囊、压片糖果、减肥咖啡内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吴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太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公安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当庭无反悔,可以从宽处罚。被告吴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其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应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24664元,由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中吴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没有任何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完全凭着自己的经验,随意添加包括“西布曲明”在内的各种原料,生产出所谓的减肥糖果、减肥咖啡等减肥产品并对外销售的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并扰乱市场秩序,且此类产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消费者难辨真假。在市场监管部门和公检法对此类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提升辨识能力,坚持通过科学饮食和运动减肥,以免花钱买灾,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责任编辑:谷汐弦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