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一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及其抚养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赵某与万某婚后育有一女,女儿出生后一直随母亲赵某生活。此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产生纠纷,万某擅自将年仅两岁多、长期由赵某照料的女儿带走。赵某多次联系万某未果后向太康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责令万某立即将女儿送回赵某身边,并禁止其实施抢夺、藏匿等行为。
太康法院老冢法庭受理该案后,在全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等身份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该案中,孩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并与母亲建立了深厚的情感依恋。万某强行将孩子带走,不仅致使赵某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更直接破坏了孩子原有的生活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本案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太康法院遂依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通过抢夺、藏匿孩子争夺抚养权,往往会对孩子造成伤害,侵害其合法权益。”老冢法庭庭长张辉表示,“父母分居或离婚期间,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理性协商抚养、探望事宜,让孩子在稳定的环境中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