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某水泥制品厂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书》,约定购买一台规格型号明确的蒸发器,总价14.3万元,装车时间定于当月6日下午1时前。合同签订当日,买方支付定金3万元。蒸发器交付日当天,卖方电话告知买方,因货物已被他人先行预定,无法按约定时间发货,买方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太康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按约支付定金,卖方理应按约定时间发货。卖方未能在约定时间装车,并明确表示货物已被他人预定,且在微信中通知买方解除合同,买方合同目的已落空,卖方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合同总价14.3万元,有效定金应为2.86万元,适用定金罚则,由卖方双倍返还5.72万元;超出部分1400元作为预付款一并返还。最终,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判决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及预付款共5.86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为典型的定金合同纠纷,定金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具有惩罚性,收受定金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卖方明确告知买方无法交货,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合同目的落空,符合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应秉持诚信履约原则,定金条款具有惩罚功能,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定金相关事宜,并注意定金数额不得超出法定上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