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罪犯张修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如对张修禄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举报电话0394-7705798分机6502,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2026年9月7日
附1.罪犯张修禄,男,汉族,1953年5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公民身份号码41272********,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芝麻洼乡桐城行政村桐城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6年4月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
2.判决确定的罪名及刑罚情况:罪犯张修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