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农民周某因十年前盗窃潜逃外地,十年后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仍旧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处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审理查明:2001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周某伙同李某、娄某(均另案处理),驾驶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到通许县开发区申某的烟酒批发部仓库盗窃豫兴老窖酒37件,经太康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221元,后在太康县芝麻洼乡街上销赃后,三人分赃,现赃款已追回退还失主。2010年4月18日被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