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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合法 擅自反悔不允

  发布时间:2010-11-10 09:06:47


    土地依法流转后除非法定事由出现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反悔。11月4日,太康法院一审审结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侵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一,原告郭某对互换后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李某不得妨碍原告郭某行使权利。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1994年,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经协商达成土地互换协议,双方互换土地耕种,后原告郭某实际耕种土地3.35亩,被告李某实际耕种土地2亩。一直耕种至今,期间,原被告分别负担和享有了相关权利义务,太康县高贤乡人民政府并向原被告下发了相关通知书。2009年2月,原告郭某将所耕种土地附近的6棵杨树卖掉得款人民币560元,被告李某得知后以该树系其所栽为由,要求原告给付树款,原告郭某不予认可并拒绝返还,双方形成纠纷。2009年麦播后,被告李某梨掉原告郭某的小麦,原告诉至太康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达成的土地互换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流转形式,双方已履行多年且经乡村两极机构认可,原被告对互换后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所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原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杨树的归属及损失情况,故对原被告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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