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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义务修车受伤害 雇主依法担责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0-11-05 08:05:25


    司机李某在为雇主运送货物的过程中,车辆意外发生故障,雇主电话授权其就地修车,在修车过程中,李某被一零件弹伤眼睛致残,为此造成经济损失与雇主发生纠纷,将雇主依法诉至太康法院,近日,太康法院审结该案,判处雇主王某依法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原告李某受雇于被告王某为其运输货物。同年5月5日凌晨一点多,当原告驾车行至河南省封丘县北边时车辆出现故障致使无法前行,跟车人员葛某遂电话请示王某,雇主王某要求就地抢修,于是,司机李某便下车对车下方的气压泵拆卸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被弹出的弹簧击中左眼,造成左眼严重受伤,跟车人员葛某遂拨打当地120对李某进行治疗,经诊断,李某为眼挫伤,视网膜震荡伤,鼻骨及左侧眼眶内侧壁等骨折。被告王某在支付部分费用后拒绝支付,于是,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驾驶被告货车为其运输货物,属被告的雇佣人员,其在被告授意下对该车气压泵的拆卸修理行为是雇佣活动的范围,原告在被告授意下及当时天黑的特定情况下对货车气压泵进行修理已尽到了雇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属一般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作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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