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外边弄点钱花花”,一村民王某同刘某、王某,在其村的饭店喝过酒后,经三人商量,便打起了抢劫的想法,抢劫得逞后三人在酒精的刺激下又生淫念,说“换个口味玩玩”,便对被害人实施了轮奸。这种十恶不赦的罪行,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日前,经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6年7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刘某、王某(二人另案处理),在其村一饭店喝过酒后,商量到外边弄点钱花花。三人就乘坐两轮摩托车到太康县城北河滨公园附近。大约21时,在河滨公园河堤的路上拦住被害人程某及其男朋友,并从程某的自行车篮子里夺走一白色皮包,打开一看没有钱,就说换个口味玩玩,就把程某及其男朋友劫持到河堤下沿,并把二被害人分开,三人先后轮流对程某实施强奸,后又抢走手机一部、自行车一辆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利用暴力手段强行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事先同他人共谋,强行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系轮奸。鉴于被告人王某对抢劫行为有自首表现,对强奸行为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