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王某与聋哑丈夫在一起生活了十五年,因日常琐事发生纠纷,一气之下将丈夫诉至法院,起诉与丈夫离婚。近日,太康法院审结该案,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同年1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7年9月生育一女,1999年11月生育一子,两个子女现遂被告生活。2009年,二人因家庭琐事生气,妻子一气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存在残疾(聋哑)的事实,在原、被告婚前就为原告所知,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两个子女,虽因家庭琐事生气,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