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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发酒疯 滋事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0-10-27 15:10:20


    一村民喝酒后手持菜刀在本村发起了酒疯,并且无故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在本村手持菜刀谩骂杨某某,并将杨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儿子杨某打伤,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三人外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对其判处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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