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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割通信电缆 主动自首获以轻刑

  发布时间:2010-10-26 15:33:45


    李某、李某某两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伙同他人盗割通信电缆250余米,在销赃途中,路遇派出所巡警盘查,李某主动交待了伙同他人两次盗窃电缆线的犯罪事实。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2010年5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王某某、武某(三人另案处理)窜至太康县毛庄镇蒋店村,盗窃蒋店至张庄段500对通信电缆(铝线)50米,经鉴定价值2340元,销赃后挥霍。2010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伙同王某、张某、王某某、武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六人窜至太康县五里口乡,盗窃宋庄至马集段200对通信电缆(铜线)200米,经鉴定价值4900元,2010年5月17日晚在去西华县西华营镇销赃途中,因所驾驶车辆无牌照,遇西华营镇派出所巡逻干警盘查,被告人李某交待了伙同他人两次盗窃电缆线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因所驾驶车辆无牌照,巡逻干警对其进行盘问时,主动如实交待了自己伙同他人两次盗割电缆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一次,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C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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