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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关系解除 子女抚养义务须承担

  发布时间:2010-10-26 08:47:51


    被告李某与原告范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外出不归,音信全无,留下了原告一人和两个尚未成年的孩子,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范某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被告依法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计29000余元。

    审理查明,原告范某和被告李某二人1997年12月开始同居生活,分别于1998年12月生育一女,2000年9月生育一子,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二人曾于2006年12月自愿达成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但被告并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外出杳无音讯。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太康法院。

    法院认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子女比照婚姻法规处理,同居双方均负担抚养义务,因此,被告应承担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费,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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