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汽车站内,趁乘客下车较为混乱之际,盗窃他人财物,最终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1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在太康县国营汽车站,趁乘客下车较为混乱之际,盗走返乡民工聂某某的皮箱一个,内有毛衣、裤子等物品;同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太康县国营汽车站附近,用同样的手段盗窃通许县乔某某的行李包一个,内有毛衣、裤子、上衣等物品。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29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