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用刀将村民杨某某捅死,丁某捅伤后,逃至其老表家中,其老表不但不去说服其投案自首,反而助纣为虐,隐瞒行踪,帮助逃匿,为公安机关抓捕制造重重困难。日前,经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0年2月2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太康县龙曲镇潮坡村用刀子将村民杨某某捅死,丁某捅伤后,步行到杞县竹林乡肖寨村其老表王某家中,告诉其用刀子扎住人了,并在其村住下。当天晚上,太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到其家中抓捕时,被告人王某故意隐瞒杨某行踪,帮助逃匿,致使犯罪嫌疑人杨某于2010年3月5日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杨某是涉嫌犯罪的人,而向其提供住处,向公安人员隐瞒其去向,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且犯罪嫌疑人杨某已及时抓获等,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