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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方向失灵酿祸端 驾驶人所有人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0-10-21 09:10:57


    被告刘某在驾驶货车送货的过程中,车辆方向突然失灵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处驾驶人刘某和车主张某连带赔偿受害人许某经济损失17605元。

    审理查明,2008年9月24日9时30分,被告刘某驾驶豫P63576号轻型货车沿106国道(太康县毛庄镇境段)自北向南行驶,行至太康县毛庄镇兰河桥北50米处,由于方向突然失灵车辆驶入道路中心左侧,与原告许某驾驶的自南向北行驶的豫AC2968号桑塔纳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认定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该车车主为张某。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张某的车辆与原告许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对该交通事故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海明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该事故认定责任划分准确,法院予以采信,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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