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某在其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到期不还,原告将其和其丈夫共同诉至太康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10月11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处被告杨某、被告黄某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共计63258.15元。
审理查明,原告耿某与被告杨某系合伙关系,2008年6月22日,原告耿某与被告杨某签订退伙协议,被告杨某欠原告10万元,被告杨某并于当日向原告耿某出具借条一张,见证人李某和张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同意出利息月息1.5分。另查明,被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系夫妻关系,所借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2010年元月16日,原告杨某还款5万元,2010年2月11日被告杨某还原告款2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耿某与被告杨某签订退伙协议后,被告杨某欠原告款10万元并打有借条,,已形成实际上的借贷关系,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截止到2010年6月20日,原告欠被告本息共计63258.15元。被告杨某在与被告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