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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起事端 交通肇事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0-10-13 10:00:44


    司机王某因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引发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名受害人重伤。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0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货车行至太康县大许寨乡盖庄路口时,与骑电动车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严重超载,负主要责任。据此,认定被告人王守印犯交通肇事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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