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1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韩某在清明节祭奠亲人时故意致伤原告(轻微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3000余元。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因被告祖坟在原告的责任田里,2010年清明节当天,被告按照本地风俗习惯去原告责任田里的祖坟祭奠亲人时,因添坟挖土毁坏了原告的庄稼而遭到原告的阻止,被告用添坟的铁锹把将原告打伤。原告报案后,当地公安派出所以被告殴打他人对被告处以拘留10日,罚款500元。但是被告对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的损失拒绝予以赔偿,原告诉至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将原告打伤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遂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民间习俗是应当尊重的,但尊重民间习俗的前提是不得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