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和其女朋友恋爱相处不成后,便心怀记恨到女方家中投毒以泄私愤,最终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和女青年李某谈对象,后李某不愿再和程某交往。2010年4月6日晚,被告人程某携带注射用针管和农药到李某家,而后用针管将农药注射进李某家生活用水管内。第二天早晨,李某洗漱时闻到有刺鼻的农药味,后报警。经周口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水管内含有农药甲拌磷。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因其女朋友不愿再和其交往便向其女朋友家中的生活用水管内注射农药,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