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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龄女童落伤残 举证不能医院担责

  发布时间:2010-10-08 09:05:32


    三岁女童小蕊(化名)在成长中被逐步发现右臂无法抬起,右手无法抓到东西,经鉴定,小蕊为右臂丛神经损伤,为此,小蕊的母亲王某将小蕊出生时所在的太康县某乡卫生院告上法院,该医院因不能提供其正常分娩的证明,被太康法院判赔偿小蕊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12万余元。

    2007年5月7日,王某在太康县某乡卫生院产下一女婴,取名小蕊。在小蕊的成长过程中,小蕊的父母逐步发现小蕊与其他的孩子有些不同,小蕊的右臂抬不起,右手也无法抓东西。于是,2007年11月以后,小蕊先后多次被送到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经多次治疗仍无好转,经司法鉴定,小蕊构成五级伤残。为此,小蕊的母亲认为女儿的伤残与接生医院的接生有关,要求为其接生的太康县某乡卫生院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自购治疗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因与医院方协商无果,遂将小蕊出生时所在的医院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太康县某乡卫生院因不能向法院提交王某在其处正常分娩的病历。故被告应对原告小蕊的损伤承担全部责任,经审查认定原告12万元的诉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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