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离婚纠纷,因被告韩某(男)当庭承认婚内与第三者同居,存在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过错,法院判决被告多承担了2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宋某与韩某199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本来其乐融融的幸福家庭,却因被告近几年与邻村一女子姘居导致家庭矛盾节节升级,继而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在家抚养子女欠下4000元债务,在等待被告回头无望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由被告多承担共同债务。庭审中被告自己承认婚内与第三者同居,并请求原告原谅。
法院认为,被告韩某婚内与第三者同居,严重违背一夫一妻制,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法院遂判令双方离婚,同时就共同债务问题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