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公安局民警刘某等人到城郊乡白塔刘村被告人家中,对涉嫌盗窃的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传唤时,遭到其妻陈某和女儿刘某的阻挠,造成刘某某脱逃,刘某等三名干警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陈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2日夜,太康县公安局马厂派出所民警刘某在城郊派出所民警张某等人的配合下,到城郊乡白塔刘村对涉嫌盗窃的村民刘某某依法进行传唤时,遭到刘某某的妻子陈某及女儿刘某等人的拉扯、殴打和阻挠,致使刘某某逃脱,民警张某、刘某及联防队员张某某三人面部、胸部、左踝关节等部位有外伤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供述、另案犯罪嫌疑人刘某供述、另案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人孙某某、孙某、刘某、张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等在卷为证,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