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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母心切强借车 事后拒还实不该

  发布时间:2010-09-30 08:14:43


    得知母亲被撞伤后,三个儿子为抢时间送母亲到医院抢救,情急之下强行将路人张某的电动三轮车推走借用,对车的主人不但没有道谢的话,事后连强行借来的电动三轮车也拒不退还。9月14日,太康县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侵权纠纷,判处被告高某等三人限期返还受害人张某的电动三轮车。

    审理查明,2010年7月的一天,原告张某推着一辆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在太康县清集乡派出所附近卖玉米棒子,被告高常、高岗、高凯(均为化名)的母亲被一个骑二轮电动车的妇女撞伤,三被告到现场后肇事者已不知所向,于是伤者的三个儿子高某等人要求借用原告张某卖玉米棒子的电动三轮车拉其母亲去医院看病,原告因为正在卖玉米棒子,当时不是很情愿。伤者的三个儿子救母心切,遂强行推走原告张某的电动三轮车拉其母亲看病,后原告张某要求退还三轮车,三被告却拒不退还,使张某感到简直不可思议,多次索要无果之后,遂将高某三人告到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返还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要求三被告返还电动三轮车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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