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在太康县某超市门口实施盗窃,把停放在该超市门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偷走,不料被当事人发现,当场抓获,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
审理查明,2010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到太康县西大街亿星超市门口,乘薛某进入超市购物之机,将其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追上当场抓获。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6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