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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义务 附条件抗拒赡养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0-09-21 11:31:38


    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附条件抗拒赡养其父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李某每月向其父支付赡养费1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一共弟兄三人,被告居二,由于被告认为早年其父给其弟兄分家时偏向了其弟,多年来对其父

抱有意见,所以一直不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其父将李某诉至法院,李某以其父分家时分配不公平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负担赡养费,在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后作出了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被告李某亦主动按判决内容履行其义务。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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