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维持生计,竟然自制爆炸物品营利,因此触犯了刑律。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日,太康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民警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搜查出制成品爆竹28盘,装成品炮筒子37盘,炮药4千克及加工工具,共合计药品为6.352千克。经周口市公安局爆炸物品技术鉴定为烟火药。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2月2日取保候审期间外逃,2010年6月20日向太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