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犯罪后,妻子因为其提供衣物,帮其逃匿,而触犯了刑律,在丈夫石某某被判刑后,妻子李某某也因犯窝藏罪,被太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夫妻双双都进了班房。
2008年12月6日,在太康县城关镇支农路康复医院东经营烟酒副食商行的张某某一家三口被害,尸体分别被抛至太康县北二环路新涡河桥下河内及太康北关人民桥东300米涡河内。经公安机关侦查,石某某是该案犯罪嫌疑人之一。2008年12月10号,石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得知丈夫犯了事,应丈夫石某某的电话要求,到石某某藏匿地点扶沟县某旅社为其送衣服,帮助其潜逃。被公安人员及时发现并当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石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衣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