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证书证皆否认 笔迹鉴定定责任
作者:付传业 发布时间:2010-09-14 09:05:40
对原告所举的借条矢口否认,且声称不认识出庭作证的借款见证人,太康法院依据司法技术鉴定依法判令被告秦某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息及鉴定费。
两年前,被告秦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便通过村支书和村会计见证向马某借款40000元。在马某向其讨要时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经多次催要后,马某无奈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偿还借款本息。在庭审中,秦某矢口否认是其出具的借条,更声称就不认识前来做证的村支书和村会计。后经司法技术鉴定,认定该借条确系秦某书写。太康法院遂依法司法技术鉴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