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要求偿还恋爱期间借款的案件,判决被告王某偿付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
2008年11月原、被告二在外打工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期间王某以做生意资金短缺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09年10月1日两人登记结婚,2010年5月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李某多次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未果。2010年6月,王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偿还借款5万元。如今昔日的夫妻对簿公堂,审理中王某称,恋爱期间的借款结婚后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成一家人了,财产不能再分你我了,不同意偿付。
法院认为,王某在恋爱期间所借李某的5万元,系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自然地转变其归属,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归各自所有。其欠条体现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王某应当偿还原告李某上述借款。故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