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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作业受伤 雇主承担赔偿

  发布时间:2010-09-09 08:22:32


    原告刘某在农村跟随一个松散的建筑队施工,做工过程中不慎摔下致残,领队队长刘某某拒绝承担责任,为此,原告将该队长诉至太康法院,近日,太康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判处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鉴定费、检查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3016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某系从事农村建筑工作,2008年10月,被告承包了在太康县城郊乡花园行政村白塔刘村的建筑楼房工程,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1、甲方建房10间,乙方负责建筑,保证质量。建房款20000元,房子建好,房款结清。2、甲方不负责吃饭,不负责提供建房工具,不负责一切意外工伤责任事故。并签字。2009年2月,被告刘某某召集人员数十名开始动工建筑,原告刘某应召参加到刘某某的临时建筑队伍,刘某在干建筑活过程中从架子上摔下来。之后被送往太康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刘某构成二级伤残,需使用轮椅行动。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受雇于被告刘某某的雇员,受雇主刘某某指挥管理,从其手中领取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雇主刘某某对雇员刘某的伤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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