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健康的八旬老太在自家门口吃饭时,却无故被撞致残,太康县人民法院法官立案后,及时采取措施,快审快结,依法判决被告人保险公司和李某某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李某赔偿款共计2万余元,及时的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赞扬。
去年年底的一个清晨,被告李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太康县毛庄镇石庄街上由西向东行驶时,违章驾驶,将正在自家门口吃饭的八旬老人李某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太康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某将原告送往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原告于2010年1月8日出院,原告在医院住院期间共支医疗费14607.58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500元后不再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赔偿款未果,无奈将李某某和保险公司诉至太康法院,太康法院立案后,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将被告的车辆予以查封,快审快结,确保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保险公司和李某某在太康法院的强制措施和积极说导下在各自的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7001.15元,至此,该起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