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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遗忘信用卡 偷取五千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0-09-01 10:41:52


    太康县青年李某某在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发现别人遗忘在机内的信用卡,遂将卡内现金转入自己账户内五千元。8月27日,太康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太康县城关镇建设路工行ATM机取款时,发现上一位客户王某某遗忘在该机内的银行卡,李某某随即心生贪念,将卡内的五千元现金转入自己银行卡内,后将赃款挥霍。案发后,赃款已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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