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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酒从中牟利 一男子领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0-09-01 08:09:01


    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一男子打起了制售假酒的主意,并伙同他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雇用工人生产、销售假冒白酒37000多件,销售金额达170多万元,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近日,孙某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0万元。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2003年,被告人孙某和翟某(另案处理)预谋生产假冒“全兴”、“剑南春”白酒,后被告人孙某和翟某找到李某、刘某二人(二人已判刑),让李某和刘某参与。2003年10月份,被告人孙某伙同翟某、李某、刘某四人合伙集资49.5万元,租赁原太康县泰皇酒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雇用工人生产假冒“全兴”、“剑南春”系列白酒。太康县公安局于2004年5月20日接到举报,当场扣押假冒白酒724件,货值金额36496元。扣押的白酒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所使用商标均属假冒产品。根据公安机关查扣的会计账本显示此前已销售酒36753件,销售金额167.133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以假充真,生产、销售白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该案没有危害后果的发生,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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