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离婚纠纷,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煤气、农药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了夫妻感情,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女)与被告周某于2007年12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10月10日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前基础差,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09年原、被告生气后,被告将自家的煤气罐打开,意图引爆但未点燃;2010年原、被告再次生气后,被告又在使用的饭碗中放置了农药,原告发现后报警。虽然公安机关认为构不成刑事案件,但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之后双方一直分居。
法院认为:原、被告生气后被告曾经使用煤气和农药等危险物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生气后双方分居,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