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由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得当,将被告徐某(女)的存款依法冻结,在原告冀某做出让步后,被告部分返还了原告婚前所押彩礼及被告索要的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冀某、徐某均系太康县农民,于2007年10月订婚,订婚时原告押给被告彩礼12000元,婚前被告又以在县城买房供婚后居住为由,向原告再次索要了86000元购房款。但2008年11月双方结婚后,被告并未将索要的购房款在县城购买房屋,而双方却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闹起了纠纷,继而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太康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将被告名下的存款及时冻结,使此案顺利调解,化解了双方纠纷,挽回了原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