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农民赵某某酒后逞威风,无故殴打他人,8月17日,太康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酒后驾车到板桥镇大菜园村附近。赵某某拦住对面骑自行车的陈某让为其买香烟,遭到拒绝后,赵某某及其同伙无故将陈某、张某某、张某三人分别打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亲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三被害人调解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等人酒后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