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农民李某某因在汽车站两次盗窃乘客行李包,8月6日,太康县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太康县国营汽车站,趁乘客下车较为混乱之际,从客车行李箱内盗走返乡民工聂某的皮箱一个,内有毛衣、裤子等物品;同月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在太康县国营汽车站附近,用同样的手段盗窃通许县乔某的行李包一个,内有毛衣、裤子、上衣等物品。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