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刑满释放后还未满一年,又伸出了罪恶的双手盗窃他人摩托车,最终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5月20日晚,被告人马某将太康县高朗乡彦庄村村民李某的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在逃跑中被抓获,赃物追回并退还失主。后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37元。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马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9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