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叔因为一棵树发生矛盾,将其叔砍伤,因此触犯了刑律。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故意伤人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下午三点多钟,被告人张某某在栽树过程中因为一棵树引发纠纷,与其叔张某等人在其家大门外路上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回家拿砍刀将张某的左胳膊砍伤,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法医学检验鉴定,张某外伤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为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并用刀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