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杨某(男)均系河南省太康县逊母口镇农民,2010年5月24日,李某诉杨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因双方和好,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并告知双方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方为合法夫妻。然而双方当事人并未听取法官的忠告,日前,李某以和好后杨某及其家人故意刁难李某为由第二次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平均分割共同财产、所生子女一人抚养一个。
太康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第一次起诉撤诉后,法院明确告知补办结婚登记而双方并未办理,双方的关系仍系同居关系,太康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再次受理了此案。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