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6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由于被告订婚后索要巨额彩礼导致双方婚约解除,判令被告全部返还原告订婚时所押彩礼。
原告姜某、被告刘某(女)均系太康县农民,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订婚,迫于当地风俗,订婚当天原告押给被告彩礼现金10700元。2010年正月,在原告与被告商议结婚事宜时,被告再次索要90000元巨额彩礼引起纠纷,原告无奈只有与被告解除婚约,要求被告返还订婚彩礼,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迫于风俗押给被告彩礼后,被告再次索要巨额彩礼,明显存在悔婚的表现,双方无法结婚的过错在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判令被告全部返还原告订婚彩礼10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