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青年躲在银行门口专门抢夺取款人,近日,被抓获归案。7月30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抢夺案,分别以抢夺罪判处三名犯罪分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李甲、李乙、李丙三名犯罪分子均系鹿邑县农民,5月10日,三人窜至太康县一些银行门口寻找目标,进行抢夺,当日,三人驾驶一辆红色本田摩托车来到太康县张集乡,在该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所门口蹲守多时,未发现作案目标。5月11日上午,李甲和李乙骑摩托车,李丙乘坐公交车来到太康县高贤乡,由李丙在信用社门口盯梢,不久,李丙看到女青年李某某从信用社取款出来,便将其衣着特征、去向打电话告知李甲、李乙,李甲、李乙得信后,便骑摩托车尾随李某某,在乡间路上,乘其不备,将李某某自行车栏内放有4023元钱的挎包抢走,得手后,二人通知李丙,到太康县城汇合。5月12日上午,三人又用同样的手段到常营镇将女青年姚某某刚取的1500元现金及手机抢走,三人在太康县城边小饭店吃饭时,被已经掌握其大致特征的公安人员一举抓获。
法院认为,李甲、李乙、李丙三被告人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本案三被告人共同预谋,各自分工,属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