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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纠纷4次诉讼叔侄积怨深 行政诉讼多方协调恩怨一朝解

  发布时间:2010-08-04 15:55:10


    李志(化名)与李华(化名)之父系堂兄弟,两家关系一直很好。李华幼年时,李志对其照顾细微;李华孝敬李志的父母胜过自己的老人。但2001年春,两家因村内的一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了争议,从此,两家纠纷不断,历时八年,先后经过了乡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行政复议,一次民事诉讼,三次行政诉讼。

    两次行政处理,四次诉讼,历时八年。

纠纷发生后,村委会、乡司法所、土管所及民调组织多次调解未果,李志于2005年向其所在的太康县高朗乡人民政府申请确认争议土地使用权,乡政府作出确权决定将该土地的使用权确认给了李华。李志不服,向太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乡政府的确权决定。李志仍不服,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太康法院以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了李志的起诉。李志提出上诉后,周口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08年4月,李华向太康县人民政府申请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太康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给李华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日,李华持该土地证诉李志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志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在该案诉讼中,李志得知县政府给李华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给李华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诉讼中,李志又出示了县政府给其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李华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给李志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法官用心协调,双方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

    2010年7月初,太康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李太生、副庭长刘秀梅、书记员彭春艳冒酷暑来到争议土地现场,邀请村委会、乡政府等知情人到场协助,利用多种方式,采用多种手断,共同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终于使李志与李华达成协议,李华放弃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李志给予李华经济补偿7000元。李志诉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李华诉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李华诉李志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均由李志、李华申请撤回起诉,三案同时终结。八年争议就此终结。

事后,太康县高朗乡人民政府称赞:法院办案促和谐,八年争议一朝解,法官情系老百姓,一次协调三案结。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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