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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气找人殴伤取款人 信用社职员赔偿20万

  发布时间:2010-08-03 08:27:53


    7月27日,太康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太康县某信用社职员王某为解一口气,找其弟一起殴伤取款人,被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免除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6日上午,太康县一姓王的农民与其母亲持存折到太康县某信用社领取地亩补贴款时,与在该社上班的职员王某发生口角。王某憋了一口闷气,并将此事电话告知其弟王某某,让弟弟为其出气。其弟遂驾车与王某一起撵到太康县东关大桥附近拦住取款的母子二人,对其进行殴打,致二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和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和解。二被告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受害人一方表示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免除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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