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太康法院调解审结一起同行之间为竞争生意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石华(化名)自愿赔偿原告陈威(化名)人民币1400元,原告陈威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陈威 与被告石华两家东,西相邻并且均系从事香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0年5月20日,因为争夺一位顾客,两家引起纠纷进而发生撕打,后有群众报警才得以制止。 原告陈威经太康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本次伤害构成轻微伤,并在太康县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1400元。后太康县公安局清集派出所依法对被告石华作出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已经履行完毕。因原告陈威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石华分文未赔,2010年6月25日,原告陈威将被告石华起诉到太康法院,要求被告石华赔偿原告陈威各项损失共计5210元。
太康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本案原被告关系特殊,并且案件标的较小的特点,及时制定调解方案,依法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数额,并且走访相关知情人,合理确定双方在本次纠纷的责任,进而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赔偿额。同时对双方展开批评教育,指出双方分别存在的过错,并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被告石华自愿赔偿原告陈威人民币1400元,原告陈威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协议,并已当庭履行,该案得以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