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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出命案 徒步投案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0-07-29 09:18:45


    肇事司机焦某某在发现自己交通肇事后,徒步十几公里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7月26日,太康法院审结该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焦某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审理查明,2010年4月26日凌晨2时50分左右,被告人焦某某驾驶鲁P80898号大型货车沿106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康境内752KM+50M处时,与相向行驶的吕xx驾驶的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乘车人吕x当场死亡。被告人焦某某继续前行三、四百米时,被人追上,发现有碰撞痕迹后,焦某某立即拨打“110”报了警,并徒步十几公里到当地公安机关主动接受调查。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焦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调解解决,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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