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被告彭某(男)因婚内与第三者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于1998年11月9日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被告将一妇女带回家中同居,后与其在外共同生活,期间多次电话骚扰原告。
法院认为,被告婚后将一妇女带回家中同居,后与其在外共同生活,期间多次电话骚扰原告,是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被告存在明显过错,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