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者段某、邵某,销售者王某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太康县法院有期徒刑两年,并根据犯罪情节判处5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邵某是山东省莘县人,2009年3月份开始,二人以范县天丰种子有限公司的名义私自繁育“中单18”号玉米种12万斤,然后将这些假玉米种全部卖给太康县种子经销商王某销售。王某将这批假玉米种销售给当地群众一万余斤,群众种上后,普遍反应该批种子的出牙率低,经检验,该批玉米种系伪劣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邵某、王某生产销售假玉米种,数额较大,严重危害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外被告人王某还犯有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